浙 江 省 长 兴 县 人 民 法 院
公 告
(2025)浙 0522 破 53 号
2025 年 12 月 16 日,本院根据申请人台州国信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的申请,裁定受理长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, 并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、浙江兴长律师 事务所担任长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联合管理人。
长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8 日前,向管理人申报债权(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:浙江省长兴 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 2669 号凯悦大厦 9 楼;邮政编码:313100; 联系电话:15067213097)。债权人申报债权,应当书面说明债权 数额、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。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 报,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,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。未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长兴国际 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长兴国际大 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。
本院定于 2026 年 2 月 5 日(星期四)下午 2 时 30 分在浙江省 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(地址: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 999 号)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。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,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 证明书(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,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),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,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,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。
特此公告
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